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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允许各地限行“黄标车”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2日 访问次数:

新华网广州6月5日电(记者王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允许各地政府限行“黄标车”、新建加油站须回收油气、珠三角汽车新车上牌应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等多项新的法规措施,以加强广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规定,广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黄标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采取黄标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30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目前,作为全国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省份,广东共发放45万个“黄标”,但只有广州、深圳等市依据本地制定的条例对黄标车实施限行,其他城市尚未实施黄标车限行等措施。广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执行的效果,而新法规的出台将扭转这一局面。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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