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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担心辐射状告云南环保厅 22米间距是安全距离?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 作者:acef 日期:2009年07月27日 访问次数:

  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萂尾村86名村民因担心高压线形成的电磁场等不利环境影响,将云南省环保厅(原云南省环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原云南省环保局做出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68号决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近日开庭审理了这起其成立后的首起环保案件,并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原委:高压线靠近村落引发村民异议

  2006年,大理州宾川县大营镇的萂村(由萂尾村等8个自然村组成)被云南省政府列为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以保护白族文化。

  2006年底,云南电网公司大理供电局架设的一条高压线,让萂尾村村民原本平静的生活泛起涟漪。

  据了解,大理供电局架设的220KV兰坪输变电工程,线路全长137公里,途径大理州的大理市、宾川县等4个县(市),通过萂村段的线路长约为两千米,其中216号~217号供电塔之间的315米线路从萂村西侧22米处经过,架设在以稀疏林木为主并有少量旱地的半山坡上。

  2007年4月,云南省环保局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220KV大理—剑川送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萂尾村的86名村民担心高压线形成的电磁场等不利环境影响,对云南省环保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产生质疑,于2007年7月17日向原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此行政许可。

  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实地勘察并认真审查后,认为68号决定书实体、程序均合法有效,维持了原云南省环保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村民不服原国家环保总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便将云南省环保厅告上法庭,并将高压线路的建设方云南电网公司作为第三方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2008年3月,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村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

  村民依然不服判决,继续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86名村民提出,萂村是云南省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村,高压线塔建成后,会影响到村民的人身安全和村庄保护;同时,云南电网公司架设高压线塔,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可公司仅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没有依法召开听证会,而原云南省环保局在2007年4月审批了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做出了准予许可的决定。

  质疑:22米的间距是否为安全距离?

  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认为高压线塔的建造会给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那么,村民质疑的22米间距是否为安全间距?架设高压线是否会影响到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是村民最初的质疑点。

  对于村民的质疑,云南省环保厅的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监测数据,数据显示在高压线间隔萂尾村20米距离处的工频磁场为0.120uT~0.131uT,相当于手机(0.105uT)的磁场强度;工频电场为0.179~0.017kV/m,相当于普通家用电热水器(0.0197kV/m)的电场强度。

  工作人员表示,类似的电磁场在生活中随处可见,而且此项目只有315米的长度靠近萂尾村,并未从村庄中经过,在边导线30米范围内约有居民10户,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此项目不存在对村民身体健康的影响。

  对于萂村的核心保护区域与架设高压线的萂尾村西侧的距离,云南省环保厅相关人员提供了一份卫星图,根据卫星图显示和实地的测量,高压线架设点与萂村核心保护区域距离较远。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专家审查后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及实际检测的结果也显示,此案争议项目的环境影响特征,即线路运行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及无线电干扰,均远远低于国家相应规范的标准限值,不会对当地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焦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合法?

  220KV大理—剑川送电线路工程是否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公开召开听证会,成为此案最后的焦点。而争议项目即为工程从萂尾村西侧22米以外以稀疏林为主并有少量旱地的半山坡上经过的315米线路。

  萂尾村的86户村民在法庭上提出,此输变电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云南电网公司编制的是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没有依法召开听证会。

  是否应该编制环评报告书?在法庭上,云南省环保厅的代理人对环评报告的编制要求做了法律解释。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般规定,位于敏感区的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分类名录》同时进一步明确“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对该区域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影响的,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后确认”。

  此项目经过大理州环保局审查同意报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云南省环保厅认为,争议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要求。

  对于召开听证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发布公众意见征询均是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可以选择的公众参与方式。

  云南省环保厅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不是所有的项目在环评中都要举行听证会,需要举行公众听证会的,一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是可能造成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云南省环保厅认为此项目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依法不需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发放公众意见征询表征询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但是,本着对社会和环境负责任的精神,项目在编制环评报告时依然征询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以,项目没有违反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

  争议:高压线是否经过了环境敏感区?

  在一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萂村已被列入云南省政府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历史文化名村,因此萂尾村属于环境敏感区。

  萂尾村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成为本案的争议点。

  作为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名村,按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法律的规定,要求对其依法进行保护。

  2006年和2007年,云南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和《云南省政府关于公布巍山县东莲村等15个村镇街区为云南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街区的通知》,确定萂村为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保护遗产传统文化保护区和云南省历史文化名村。

  但被列为历史文化名村的萂村是1个行政村,下辖8个自然村,且较为分散。在被云南省政府列为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保护地和历史文化名村后,却迟迟没有依法编制相应规划确定其保护范围。

  云南省环保厅指出,上诉人在当地政府尚未按照省政府要求依法编制完成相应规划的前提下,主观臆断萂尾村属于历史文化名村和非物质保护遗产的保护范围;环保部门从未否认萂村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白族文化传统,但由于萂村下辖包括萂尾村在内的8个自然村,各自然村区划独立、分布较散,在未编制完成相应规划并经依法审批之前,不能判断萂尾村是否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范围,更无法确立萂尾村西侧22米外以稀疏山林为主并有少量旱地的半山坡属于环境敏感区。

  此项目的专家技术评估意见指出,萂村的历史文化主要集中在远离送电线路的最古老、最完整、最能体现古老白族建筑风格的萂头大村,上诉人以萂村作为历史文化名村为由,认为萂尾村也需要特殊保护并不成立。技术评估认为,此线路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不造成主要影响。

  结局: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省环保厅认为,虽然萂村是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的白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也是云南省的历史文化名村,但由于没有相应的保护规划确定其具体的保护范围,所以不能判定萂尾村属于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云南省环保厅认为,作为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云南省环保厅可以根据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特征的判断,在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后,确定项目编制的环评报告表符合分类管理的事实。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云南省环保厅的代理人说,此案争议项目编制的环评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原云南省环保局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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