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13-06-19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人民网直播:“两高”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 (记者 仝宗莉)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一些行为直接可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的等。
《解释》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
有记者问,过去一线人员办案的时候会发现有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这“三难”问题,请问此部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做了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一是,为了减轻执法的成本,明确规定了一些行为就可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的等。过去司法鉴定很难,现在有这些标准以后,只要有这些行为,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标准,就可以定罪,这方便了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在司法鉴定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有这些行为存在,就可以直接定罪。
二是,如果有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以定罪。
三是,因为有一些环境污染可能需要一些专业性的检验或者鉴定,但是没有这样的机构怎么办?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也可以认定。
四是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这种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比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确认它是客观真实的,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这样以后会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此类犯罪。